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近年来,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主动作为,在全省首创“两书一函”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有效发挥司法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功能,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为泉港企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在后龙镇的一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里,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正在了解企业工程款纠纷案后续收款问题。处理该案件过程中,区人民法院本着善意执行理念,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执行和解建议书》,并反复组织沟通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助力企业生产经营。
“今年年前,我们公司与泉港某公司因工程款纠纷向泉港法院申请执行,法官在立案后第二天就找到我们了解情况,最终在法官的组织协调下,对方表示在年前先到位30万元款项,剩余每月分期偿还,非常感谢法官。”
所谓“两书一函”制度,就是通过发布《执行和解建议书》,在执结案件的同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向主动履行义务的企业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激励被执行企业主动履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为被执行企业后续在行政审批、授信融资等方面减少了不必要的麻烦。发出《失信警示函》,对企业进行郑重提醒和履行督促,减少企业因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原因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
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该制度从和解建议、守信激励、失信警示三个方面落实服务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在执行案件中达成和解、修复信用,减少因执行案件产生的负面影响。截至2023年10月,共发出‘两书一函’79份,促进32件涉企执行案件妥善解决,执行到位金额1173.5万元。”
与此同时,区人民法院还把该机制拓展运用到非涉企案件中,今年1—10月,区人民法院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率达45.42%,同比上升9.77%;执行和解比率达14.88%,同比上升5.27%。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或寻求和解的意愿明显提升。
下一阶段,区人民法院将以更高站位、更强合力巩固优化“两书一函”制度成果,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推出优化举措,为助推我区实施“三城建设”和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多的司法贡献。
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刘一震:“后续我们将探索‘两书一函’执行制度前置,例如在送达裁判文书时,附带‘两书一函’相关文书,督促涉企案件当事人主动履行,避免因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对企业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