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幼儿在校受伤,“学平险”≠免除责任!

基本案情


6岁的小张系泉港某幼儿园中班学生。2023年5月,小张在该校组织的课内游戏活动中,不慎摔伤左手。事故发生后,小张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因小张购买了学生平安险(以下简称“学平险”),保险公司赔付了小张父母费用18000余元。在该笔款项汇至小张父母银行卡后,幼儿园以帮助办理保险理赔为由,取走了卡内保险理赔款。得知该情况后,小张父母多次前往幼儿园,要求学校赔偿小张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返还保险理赔款。
幼儿园则认为其作为校方已为小张垫付了医药费25520.64元,故小张父母无权再要求其赔偿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学校已为小张投保了“学平险”,学校应当赔偿的损失已经由保险理赔款支付,因此拒绝返还保险支付的理赔款。
双方一再协商未果,小张父母遂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小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36602.91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还需赔偿小张经济损失1万余元,并将另案起诉该幼儿园返还保险理赔款。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小张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没有安排老师近距离专职指导及负责现场,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小张在进行课程活动时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学平险”保险合同中虽然载明了学校为投保人,但缴费者为小张父母,故该保险的实际投保人系小张父母,小张为保险受益人。该保险不以校方责任为保险标的,并不能据此免除校方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幼儿园赔偿小张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10807.27元。该幼儿园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幼儿园同意赔偿小张因本事故造成的损失并返还保险理赔款共计25000元。


“学平险”是一种专为在校学生提供意外身故伤残、意外住院医疗保障的险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由此可见,学生因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或存在其他过错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安全事故,家长依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获得“学平险”保险金并不阻碍其依据侵权法律关系就实际发生的损失继续向学校请求赔偿,不能因此免除学校依法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学校若要主张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则需举证证明已尽到相应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


校园安全无小事。孩子天生爱玩好动,处在不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年龄段,意外事故发生的概率明显高于成年人。学校应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校园娱乐、活动设施安全,以降低校园事故的发生风险隐患。同时,家长也要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培养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孩子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做到不伤害他人,最大限度地避免校园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来  源 | 泉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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