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罚!泉港严禁“添堵”

近日,南埔镇界山镇分别对堵塞疏散通道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生产单位进行“一案双罚”,进一步拉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南埔镇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箱包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箱包厂生产经营场所未保持疏散通道畅通。该箱包厂堵塞疏散通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箱包厂直接负责安全巡查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该问题隐患未能被及时发现并排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箱包厂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按程序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箱包厂存在的隐患情况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对该箱包厂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箱包厂直接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界山镇安办联合镇综合执法队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集中检查,发现辖区内某生产车间安全出口被锁闭多处疏散通道堵塞。检查当日,该生产车间负责人对车间西侧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锁闭。执法人员依法当场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车间西侧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锁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取证,调取了该生产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车间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对该企业员工进行了调查询问,对有关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企业车间负责人处人民币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点赞(1037)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