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这些新规施行

11月将至
一批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新规即将施行
涉及食品、药品、医保等方面
一起了解↓↓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规定,从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公告》指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配备食品安全员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要求:
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科学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

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按照新版《办法》规定:
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
持有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对实施一级、二级召回的,还应当申请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依法发布召回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召回信息应当与国家药监局网站链接。


来源 | 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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