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怎么定?

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怎么定?
 
  泉州一男子搭载朋友出事故,被索赔28万余元;法院判决,属于好意同乘,驾驶人减责10%;《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建隆/漫画

  N海都记者 杨江参通讯员 泉法宣

  假期出游或者上下班,与亲友拼个车、搭个顺风车,大家应该都有过类似经历,如果搭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这责任该怎么界定呢?

  前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近期审结的一起“好意同乘”案例。法官表示,《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对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作出了专门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只要不是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应根据具体情形,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

  案件回顾搭载朋友出事故被告上法院

  2015年12月,小军(化名)驾车去参加朋友的婚礼,车上还搭乘了一同前往的小白、小风、小丽、小红(均为化名)四人。途中,小军驾驶的轿车与一中型客车发生碰撞,致使乘车四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此次事故中,小红伤势最为严重,经鉴定,其伤势

  构成身体多处十级伤残。多年来,她前往福州、厦门、上海等多地医院进行治疗。

  事故发生后,小军支付小红部分赔偿款11.5万元,小红遂起诉到泉港区法院要求小军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35万元。

  法院判决属于好意同乘司机可减责

  泉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起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小军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双方庭审陈述,小红系自愿搭乘小军车辆一同前往共同目的地,小军亦未向小红收取车费,属于好意同乘的行为。小红在好意同

  乘中受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应适当减轻小军的赔偿责任,酌定减轻其10%的责任,小军应赔偿小红各项损失的90%,遂依法判决小军赔偿小红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20.56万元。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条点睛

  《民法典》

  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说法

  《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归责原则

  法官表示,好意同乘,又称好意搭乘、善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同事上下班,帮助陌生人到达目的地等。

  《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对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作出了专门规定。该规定是我国倡导建立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不仅对于减少乃至避免“好心办坏事”现象发生有积极意义,而且也是对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的健康引导。

  法官提醒,在好意同乘中,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身体状况和车辆状况,充分保障驾驶安全。而搭乘人也应当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不得作出影响驾驶人安全的言行,承担谨慎注意义务。若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饮酒驾车等,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好意同乘仅限于“非营运机动车”,所谓的免费“看房车”“购物车”等则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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