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非法经营成品油,这三人获刑并处罚金!

  4日,泉港区人民法院受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成品油案件,给成品油非法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被告人肖某民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及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租用浙瑞安油0068号船舶用于向他人购买柴油再加价销售,从中谋利,并雇用被告人肖某强、肖某金帮忙系缆绳和拉油管等。2018年6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肖某民、肖某强、肖某金驾船到大竹岛海域以4500元/吨的价格向他人购买柴油。当天21时许,被告人肖某民、肖某强、肖某金驾船返回惠屿岛海域并以4750元/吨的价格将柴油出售给肖某平、王某庆。被告人肖某民等人在将柴油过驳给肖某平、王某庆各自驾驶的船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泉港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 纪明炜:“2018年6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获悉有人在惠屿岛南侧海域兜售无合法手续的柴油,公安机关在当日21时许,在泉港区南埔镇惠屿岛南侧海域当场查获了以肖某民、肖某强、肖某金等三人为首的一个非法经营团伙,当场查扣涉案船舶三艘,经测量现场查扣无合法手续柴油(17.29)吨。”


  经查,2018年6月25日至6月29日期间,全国成品油市场批发价格为6753元/吨,该案件非法经营数额为82127.5元。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肖某民等人非法经营成品油案,被告人肖某民等人不服本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4日,泉港区人民法院受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依法公开宣判该起上诉案件,经法院判决,肖某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肖某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肖某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泉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连青竹:“非法经营柴油问题首先是扰乱了国家对成品油的市场管理,第二点非法经营柴油隐藏着巨大的社会安全问题,因为本案查获的这些运油的船舶都是一些非法改装的船舶,相关的人员也没有经过业务培训,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如果运油船舶的油品泄漏,会污染海上环境,另外这些油品经查获的,往往是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油品,如果长期使用这类油品,会污染大气,我们希望广大群众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守法经营,(这类油品)长期使用对自己的汽车也有损害,希望广大群众到正规的加油站点去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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